加速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0

张茉楠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和数字贸易大国。然而,我国仍面临数字贸易规则建设滞后、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谈判中话语权不足等问题。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表明了我国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高水平规则标准、加强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国际合作的决心。为此,应抓住数字贸易规则形成的关键期,积极应对数字贸易大国博弈与规则新议题带来的挑战,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加速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一、数字贸易上升到战略新高度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催生了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新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将发展数字贸易的战略性、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数字贸易概念、统计测度正日益成为主要经济体与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具体定义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国际组织及各国对数字贸易概念界定及其分类仍存在分歧。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采取了涵盖数字订购贸易与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与分类。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数字贸易”概念。 2022年,OECD、WTO、IMF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相关国家修订完善数字贸易制度手册。中国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在OECD-WTO-IMF概念框架基础上,按照交易标的将数字交付贸易细分为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则为跨境电子商务。

二、中国数字贸易正迎来多重发展机遇期

当前,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的深入普及,推动数字贸易迅猛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数字技术不仅提高了服务的可贸易性,还将传统服务贸易转变为可数字化的贸易,数字贸易成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引领者,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大幅上升。根据UNCTAD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2021年十年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以平均每年7%的名义增长率增长。2021年全球可数字化服务出口额达3.8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4.16%,在全球服务出口中占比近62.8%。

近些年,在世纪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凭借线上订购、网络交付的优势,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加速整合优化,为中国经济恢复增长注入了新动能,中国数字贸易显现出极强的韧性和发展活力。作为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之一,中国拥有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丰富的数据资源、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活跃的创新市场主体,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部分细分领域居于世界前列。

2021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为3596.9亿美元,同比增长22.3%,分别高于同期服务贸易、货物贸易6.2和0.9个百分点。数字贸易顺差相比2020年翻一番,连续四年实现顺差。数字技术贸易优势显著,2021年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ICT)贸易规模约为1171.1亿美元,同比增长27.3%。其中,出口规模达769.9亿美元,同比增长30.4%,全球占比为8.6%,位居第三。2022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五年前增长了78.6%。2022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1万亿元,比两年前增长30.2%。数字服务贸易增速远超全球平均水平,成为全球范围内数字服务贸易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体。

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贸易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分行业看,云计算产业全球市场占比稳步提升。我国云计算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白皮书(2022年)》显示,2021年我国云计算市场规模为3229亿元,较2020年增长54.4%。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国际市场份额和全球覆盖范围逐步扩大。Gartner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企业在全球云计算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市场份额占比领先,阿里云全球市场份额第三,达9.55%,华为云、腾讯云位居第五、第六位。截至2021年年底,阿里云服务覆盖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华为云服务覆盖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比重进一步上升,数字金融、智慧医疗、互联网平台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业态新增动能不断显现。数字服务平台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服务平台企业已超200家,跨境支付业务快速增长。2021年,中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处理业务334.16万笔,金额达79.6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55%和75.83%。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发展潜力进一步释放。

近年来,随着数字媒体、网络视听、网络音乐、动漫游戏、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等领域数字内容产业全方位发展,加快了数字IP的全球化流通,推动我国优秀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正成为我国数字贸易新的增长点。2021年,我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销售收入达1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16.59%,远高于国内市场6.51%的销售收入增速。近5年来,我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销售收入高速增长,年均增速达33.18%,高于国内市场年均增速9.81个百分点。同时,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互联网广告服务两个细分行业营业收入2020-2021两年平均增速分别为46.4%和31.8%。依托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和强大的数字产品衍生能力,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内国际两条线上,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中国数字营商环境及其规则体系面临诸多挑战

(一)数字营商环境距离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营商环境是一国(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参与国际经济竞合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必然要求。2021年9月,世行决定终止发布《营商环境报告》,推出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并正式命名为Business Ready(B-READY)。

与以往相比最大的突破是,B-READY设置了数字技术和环境可持续的两个交叉指标,旨在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更加高效的制度框架。此外,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组织也都将数字营商环境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而外资企业进一步推动数字市场开放,缩减数字领域的负面清单,降低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和数字贸易壁垒,对数字营商环境也提出了更多诉求和期待。

当前,外资企业对华数字营商环境的关切和诉求主要体现在数据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担心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不同程度地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运营和竞争力,主要原因是外资采用的是全球设施、统一运营的模式,需要数据的无缝链接。二是担心数据本地化要求会显著增加在华运营成本,同时从其全球 IT 基础设施中断开与中国公司业务的联结。三是担心我国对收集一定数量个人信息采取与重要数据相同的限制。四是对我国数据安全和隐私制度模糊性的忧虑,需进一步明确界定“重要数据”。五是我国隐私立法与其他市场标准(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六是汽车、金融服务、医疗保健等领域对外资企业的数据监管带来挑战。例如,汽车领域,随着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在汽车行业、交通行业的大规模使用,以及车联网的快速发展,数据流动在汽车行业的研发、生产、运维、营销、售后保障等环节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正面清单、分类分级和存证传输管理制度的诉求更加迫切。再如,医疗领域,医疗保健行业公司反映,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新义务外,中国有关部委还要求对跨境传输人类遗传资源数据进行审批,这些数据是在一些制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收集到的。额外的审批和对常规流程的限制相结合,可能会削弱外国医药公司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能力。又如,金融领域,数据本地化要求导致国际金融机构无法实施全球运营模式,大幅提高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

(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仍相对不足

我国作为数字贸易新兴大国,国际规则话语权与数字贸易规模还有待提升。虽然中国积极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电子商务议案,努力推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协商和讨论,但国内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制定在实践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少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的经验,导致我国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话语权较弱。

2000年以来,全球涉及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等相关议题的自贸协定近120个,其中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专章超过80个,覆盖110个国家和地区。而最具代表性的是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DEPA等。我国虽已位列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国家之一,但在各类国际规则中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2021年,中国申请加入CPTPP和DEPA,2022年8月,DEPA联委会成立中国加入工作组,推进相关谈判。

CPTPP、DEPA反映了未来全球高水准数字贸易协定走势。CPTPP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既延续了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等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又创新性地引入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议题。而DEPA则属于目前贸易谈判中的最新形式,即数字经济协定(DEA)。与其他协定不同的是,DEPA更多强调“以发展为导向”。DEPA着眼于跨境数字经济产业链构建、数据创新与数据公开规则、中小企业数字包容性发展。

与CPTPP、DEPA等自贸协定的核心条款相比,中国与26个国家(地区)签订的19个FTA主要集中于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以及数字贸易便利化等相关议题,而对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源代码保护、政府数据开放等新议题覆盖不够或未涉及,在多双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博弈中话语权相对较弱。 

四、推动中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的思路与建议

数字贸易规则不仅是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议题,也是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在开放的过程中,需正确处理安全与开放、对接性开放与主动性开放、产业开放与数据开放这三对关系,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的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第一,进一步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基础。一是构建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加强数字贸易立法。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清单,优先推动不危及国家安全、敏感程度低、经济效益明显的数据有序跨境流动,探索“白名单”制度,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改事前监管为事后监管,强化数据出境后风险评估监管。二是积极完善数字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增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尽快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算法、商业方法、NFT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明晰对AI生成物的保护标准等。三是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安全保障制度。如重点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制度等。

第二,改善数字营商环境,扩大外资准入。分步骤推动互联网有序开放,逐步放宽电信增值服务市场准入。大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针对目前我国数字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问题,进一步降低门槛,支持外资参与优先开放的领域,推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传输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对接,降低跨国公司双向合规成本,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三,支持自由贸易区(港)数字贸易制度创新发展先行先试。一是积极推动数字贸易示范区在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评级与分类监管等方面进行更大力度的压力测试。二是实施数字市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区(港)率先开放大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等。三是探索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按照国际协定和法律规定引进境外数据。设立物理隔离的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在自由贸易区(港)设立数据出海节点。优先推进与境外实现工业、商业数据直通,优先给予工业互联网可信专用通道,积极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培育发展数字贸易的良好生态。

第四,建设性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与治理。在数字贸易国际谈判上,应采取双边、区域、多边及中美欧平衡路径齐头并进与相互配合策略,推广数字贸易“中国方案”。一是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建设性参与联合国、G20等国际机制,积极推动WTO等多边框架下增加若干数字贸易规则,如纳入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数字服务和技术壁垒等相关条款。二是推动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利用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RCEP等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框架,加快RCEP数字贸易条款升级;此外,将参与CPTPP谈判作为我数字领域制度型开放发展的契机,推动在数据交互、分类分级、业务互通、服务共享、监管互认、数字确权等领域的规则融合对接,加快对接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高标准规则议题谈判步伐。三是提升数字贸易双边协定水平。我国FTA正在加速扩容,应将数字贸易作为重点谈判领域,大力推动以合作为导向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政策协调框架,加快升级FTA谈判的数字贸易条款及制度安排。四是全面拓展数字贸易“朋友圈”。以我国数字大市场为依托,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与金砖国家、上合组织、中亚五国、海合会、南方共同市场等关于数字贸易交流合作,向全球提供数字贸易规则与治理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评论被关闭。